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2民初13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工业园李园路西侧、102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35663U。
法定代表人:贾仁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颉,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二期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RQD0M。
法定代表人:陈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涛,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钢构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安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0月29日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申请,2018年1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受理了反诉,决定合并审理。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正大钢结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赵颉,驿安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陈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大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44,500元及利息127,584.38元;2、工期延误损失1,170,000元;3、增加工程价款51,590.66元。总计4,693,675.04元。 关于钢材款利息:1、工程总造价960万元,其中1#厂房造价511万元、2#厂房造价224.5万元、3#厂房造价224.5万元。2、工程总面积31,930㎡,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16,995㎡、2#厂房建筑面积7467.5㎡、3#厂房造价建筑面积7467.5㎡。3、工程每平方米造价300.7元。4、工程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其中1#厂房支付265.7万元,2#厂房支付116.7万元,3#厂房造价支付116.7万元。5、先行银行年利率4.35%,日利率为0.0119178%;1#厂房拖欠时间2018年5月18日-2018年10月20日计150天,拖欠工程款511万-(265.7+100)-511*10%=94.2万元,利息16,839.85元;2#厂房拖欠时间2017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计365天,已拖欠工程款224.5-116.7=107.8万元,利息46,892.97元;3#厂房拖欠时间2017年6月10日-2018年10月20日,计497天,已拖欠工程款224.5-116.7=107.8万元,利息63,851.56元;合计127,584.38元。 2016年11月13日合同签订后,因高压线未能及时拆除,导致2#、1#厂房不能施工,钢材价格由2016年每吨3290元上涨至2017年4450元,屋面墙面彩钢瓦每平方米上涨3元。2#、1#厂房钢材用量982吨(招标核算工程量),差价113.9万元。2#、1#屋面墙面彩钢瓦36,498㎡(招标核算工程量),上涨10.9万元,合计124.8万元,诉讼主张赔偿117万元。 事实与理由,经过投标方式正大钢构公司取得驿安科技公司物流园“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权,双方2016年11月13日签订《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3月开工建设,因场地高压线钢架等附属物未能拆除,场地不平整等,导致工程无法全面施工,1#分拣中心不具备开工条件,工期被迫拖延。2017年6月10日3#分拣中心完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10月20日2#分拣中心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5月18日1#分拣中心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拒绝与正大钢构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已付工程款600万元,尚欠360万元未付(含质保金255,500元)。赔偿工期延误损失1,170,000元,支付增加工程51,590.66元。故起诉至法院。 驿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正大钢构配合验收并交付涉案工程所有资料;2、开具760万元(11%)增值税发票;3、支付违约金3,247,200元;4、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639,760元;5、赔偿双倍维修费30万元;6、立即对涉案工程钢结构消防涂料予以返工维修,不维修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7、赔偿因逾期混凝土上涨损失563,172元。8、正大钢结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明细为:正大钢构公司延误工期按合同约定的罚款:按单体工程造价处罚1%计算,1#分拣中心造价480万元(每天罚款4800元),2#分拣中心造价240万元(每天罚款2400元),3#分拣中心造价240万元(每天罚款2400元)。1#分拣中心2016年12月23日-2016年6月23日(合同约定的工期),2017年6月24日-2018年7月30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计396天,1,900,800元;2#分拣中心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5日(合同约定的工期),2017年3月6日-2018年2月10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计334天,801,600元;3#分拣中心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5日(合同约定的工期),2017年3月6日-2017年10月23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计227天,544,800元;共计3,247,200元。 正大钢构公司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分拣中心面积16,995㎡,租赁价格10元/㎡/月,2017年6月24日-2018年7月30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无法租赁),计396天,2,243,340元;2#分拣中心面积7467.5㎡,租赁价格10元/㎡/月,2017年3月6日-2018年2月10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无法租赁),计334天,831,382元;3#分拣中心面积7467.5㎡,租赁价格10元/㎡/月,2017年3月6日-2017年10月23日(正大钢结构延误工期,无法租赁),计227天,565,038元;合计3,639,760元。 事实与理由,正大钢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并聘请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公司为监理方。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承包范围和形式:图纸范围内钢结构及广告牌部分,包工包料;第四款约定,工程建筑面积31,931㎡,工程总价款960万元(含11%增值税发票);第2条第2项第一款约定,乙方(正大钢结构)组织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做进场准备(钢材需由甲方驿安科技指定品牌:“锡钢、马钢、南钢、济钢”等一线钢厂);第3条第一款约定,根据双方协商,商定总工期1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其中2#、3#分拣中心钢结构定于2016年12月20日材料进场安装,2017年3月1日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一个月内必须竣工决算;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给乙方,计150万元;第三款约定主体钢结构出厂前经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万元;第四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按实际工作量进度每月25日报甲方,次月5日前支付到工程量70%;第五款约定,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造价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第8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工验收报告;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承包方责任中第11项规定,承包方无故拖延工期不能按合同完工的,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正大钢结构公司又要求变更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要求先行付款500万元,正大钢结构于2016年11月16日给驿安科技出具承诺书,收到驿安科技银行承兑支付的工程款500万元,工程1#、2#、3#厂房搭建完工后再申请余款(在我们两家签订合同基础上,余款两家再协商)。 驿安科技公司支付500万元后,2016年12月23日签发开工令,正大钢结构开始施工,但施工中将支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其所购材料不足,施工中没有材料进场,驿安科技再次支付100万元,正大钢结构多次无故拖延工期。为此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公司多次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并在多次监理会议上予以督促加快安装进度,3#仓于2017年10月23日建成使用,2#仓于2018年2月10日建成使用,1#仓于2018年7月30日建成使用。 驿安科技公司认为,正大钢结构公司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将验收合格工作成果交付驿安科技,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关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3#分拣中心逾期227天,2#分拣中心逾期334天,1#分拣中心逾期397天。 另外由于该快递物流园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报批项目时就要求在2017年6月20日建成后立即投入使用,但该分拣中心系逾期建成,正大钢结构明知其延误工期、工程质量等有问题,而政府一方面要求物企业入驻园区,为此其拒绝配合验收,因此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驿安科技公司临时安排部分物流企业入驻,但是上述1#、2#、3#分拣中心至今质量问题突出,遇下雨天就漏水,而且上述仓房经淮南市大通区公安消防大队预验收查证,分拣库房钢结构厂房防火涂料厚度不足,涂刷不彻底,部分隐蔽区域未粉刷,驿安科技要求返工维修,正大钢结构拒绝,驿安科技公司委托他人对漏雨部分予以维修,花费资金150,000元。 综上,由于正大钢结构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耽误分拣中心对外出租,而且采取封堵大门的极端手段索要工程款,给驿安科技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故提起反诉。 驿安科技公司庭审时,明确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所有资料为:1、钢结构防火涂料复试;2、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3、钢材原材料复试;4、钢结构专项验收(主体验收);5、分项、分部质量验收记录,未做;另根据市建管处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现已通知维修,但正大钢结构已经明确拒绝维修,将第6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支付工程钢结构消防涂料维修费124万元。 驿安科技公司针对本诉答辩称,涉案工程系大通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于2016年11月9日发函要求先行开工建设。目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2016年11月26日正大钢构出具的承诺书已经变更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对方承诺等1#、2#、3#分拣中心完工后协商余款。但现在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主要是漏雨,防火涂料厚度不足,粉刷不彻底。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不合格,定作人驿安科技公司可以采取拒付报酬的措施。同时,由于正大公司出现经营危机,驿安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正大公司不会履行维修义务,故涉案工程款目前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因驿安科技公司有法定的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故正大公司主张支付利息127,584.38元不能成立,而且计算过高,依法可以降低支付。要求赔偿延误工期损失无事实依据,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驿安科技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增加工程款51,590.66元与正大公司无关,是其他公司施工,正大公司主张无事实依据。 1、本案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应当按照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2016年12月23日为准;2、本案工程由监理公司与驿安科技协调正大公司与发强公司的交叉施工合作,正大公司主张是其他公司的施工延误导致的施工延误的观点不能成立;3、施工现场的高压线没有影响施工,天气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顺延工期,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正大公司没有资金购买原材料造成的。3#仓于2017年10月23日建成使用,逾期227天;2#仓2018年2月10日建成使用,逾期334天;1#仓2018年7月30日建成使用,逾期397天。 故正大钢构公司应配合验收并交付涉案工程的所有材料;开具760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违约金3,247,200元;逾期利益损失3,639,760元;双倍维修(漏雨)损失30万元;钢结构消防涂料维修费124万元;混凝土涨价损失563,172元。 正大钢结构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1、驿安科技公司反诉要求履行验收和交付涉案工程资料,因涉案工程在双方认可的期限内完工后,并投入使用;2018年8月还在补办相关手续,驿安科技公司未能取得合法的施工建设手续,无法办理相应的验收,正大钢结构公司无义务为其办理验收手续,该主张无法律依据。2、要求开具发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正大钢结构公司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3、因驿安科技公司的工程是“三无”情况下施工的,因其自己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基础。4、关于逾期利益损失不存在,其提出的数额系无事实基础的,请求不能成立。5、关于双倍维修费,正大钢结构公司未拒绝对工程履行维修义务,在诉讼前未收到提出维修的通知,在诉讼中,驿安科技公司为弥补其证据不足,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正大钢结构公司,并拒绝签收我公司的回复函。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履行纠纷诉讼至法院,其采取此方式取证,证明曾经主张维修。足以说明其主张的维修费12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关于混凝土涨价的损失,从监理会议加载可以看出工期的延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且负责土建的公司没有出现相应的结算。 综上,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其次,1、驿安科技公司所建物流园工程系无证工程属违法建设,该工程合同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驿安科技公司是2017年取得项目土地,工程建成使用后于2018年9月29日取得该工程建设许可手续。2、本案钢结构工程开工时间应按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虽有约定开工时间和开工报告,但实际开工时间监理会议记载3#分拣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开工建设,2017年6月30日完工(监理会议13次记载);2#分拣中心于2017年7月7日开工,同年10月20日完工(监理会议29次记载);1#分拣中心于2017年10月27日开工,2018年5月18日完工(监理会议44次、61次记载),实际施工的变更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得到监理公司的确认。所以应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3、工程不能按预定开工的原因是因为钢结构工程要在配套的土建工程完成后方可施工,监理会议记载反映:约定的开工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但至2017年3月10日,3#分拣中心施工现场的电线杆、树苗问题尚未解决,2#、3#分拣中心均在基础施工和混凝土浇筑。不能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2017年3与17日在3#分拣中心的南的回填土尚未完成的前提下,3#分拣中心提前施工(见第13次监理会议记载)。而同时1#、2#分拣中心因施工现场的高压线未能去除,土建工程尚未进行,足以说明工程不能按约定施工的原因是驿安科技公司的原因。 按时间施工计算,3#分拣中心施工83天完工;2#分拣中心施工103天完工;1#分拣中心施工201天完工,虽超过180天的工期,但从监理会议记载是因为存在天气原因,扣除不能施工的天数,实际未有逾期。 现在已完工的钢结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驿安科技公司应对工程延期承担违约责任。因逾期期间钢材价格上涨,造成按固定价施工的工程按政府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造成正大钢构公司损失1,170,000元。另驿安科技公司没有按时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正大钢结构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及驿安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证据二、正大钢结构公司营业执照及驿安科技公司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快递物流园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双方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钢结构及广告牌部分,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31931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960万元。工期为18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驿安科技公司应支付工程预付款150万元,主体结构出厂前经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万元,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进度每月按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90%,余款为质保金,一年期满付清。 证据四、监理例会(13次、21次、22次、24次、26次)会议纪要;证明1、驿安科技公司的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钢架等附属物未被拆除,施工场地未达到施工所需的平整等条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全面施工。2、正大钢结构公司按要求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之外的避雷工程。 证据五、银行承兑汇票9张;证明驿安科技公司以承兑方式共已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证据六、照片一组;证明所建工程驿安科技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七、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验收申请。证明:1、2017年6月10日3#分拣中心完工并交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10月20日2#分拣中心完工并交被告投入使用;2018年5月18日1#分拣中心工程完工。2、驿安科技公司至今对该工程未履行验收手续。 证据八、物流防雷工程平面布置施工图(三套6张);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受驿安科技公司委托负责施工的物流园防雷工程的工程量。 证据九、物流园霹雷工程结算编制说明;证明物流园的防雷工程的工程总造价是51,590.66元。 驿安科技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2016年11月13日正大钢结构公司出具承诺书对付款方式予以变更。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现场存在高压线,后来在实际工程中没有通电,不存在原告讲的无法施工问题。避雷针工程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实际施工,安排其他公司施工,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关系。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500万元是2016年11月12日正大钢结构公司出具承诺书要求付款500万元,后因为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钱购买材料要求再先行支付100万购买材料。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具体的使用有证据材料证实是政府要求其他物流企业入驻,是临时入驻。证据七真实性有异议,我们有证据说明当时出具验收申请的原因。证据八避雷公司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施工,是其他公司施工,证据九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关联性。 驿安科技公司针对其反诉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正大钢结构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驿安科技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快递物流园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1、2016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快递物流园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聘请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公司心钢结为监理方;2、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承包范围和形式:图纸范围内施工承钢结构及广告牌部分,包工包料;合同第四款约定,工程建筑面积31931㎡,工程总价款960万元(含11%增值税发票);3、第2条第2项第一款约定,乙方(正大钢结构公司)组织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做进场准备(钢材需由驿安科技公司指定品牌:“锡钢、马钢、南钢、济钢”等一线钢厂);第3条第一款约定,根据双方协商,商定总工期1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其中2#、3#分拣中心钢结构定于2016年12月20日材料进场安装,2017年3月1日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一个月内必须竣工决算;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给乙方,计人民币150万元;第三款约定主体钢结构出厂前经验收合格后至支付30万元;第四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按实际工作量进度每月25日报甲方,次月5日前支付到工程量的70%;第五款约定,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造价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工验收报告: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承包方责任中第11项规定,承包方无故拖延工期不能按合同完工的。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 证据三、2016年11月16日承诺书;证明合同签订后,正大钢结构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要求先行付款500万元,并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承诺书,收到以银行承兑支付的工程预付款500万元,工程1#、2#、3#厂房搭建完工后再申请余款(在我们两家签订合同基础上,余款两家再行协商)。 证据四、开工报告及报验申请表;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监理公司要求开工建设,监理公和开工司查验后当日批准同意开工。 证据五、监理会议纪要;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因材料供应不及时延误工期的事实。 证据六、罚款记录;证明因正大钢结构多次延误工期,监理公司处罚的事实。 证据七、情况说明;证明淮南市大通区安监局在要求未验收的前提下安排物流企业入驻供园区,不构成擅自使用的事实。 证据八、入园协议;证明3#仓于2017年10月23日建成使用,2#仓2018年2月10建成使用,1#仓于2018年7月30日建成使用。 证据九、2018年9月23日消防大队验收意见反馈和罚款单;证明1、仓房经淮南市大通区公安消防大队预验收查证,分拣库房厂房防火涂料厚度不足,涂刷不彻底,部分隐蔽区域未粉刷,原告施工的厂房质量存在问题;2、罚款35100元。 证据十、照片、损失清单;证明仓库漏雨导致损失。 证据十一、函件、邮寄回执;证明被告要求正大予以维修,正大不予维修的事实。 证据十二、钢结构屋面维修合同;证明被告安排其他单位维修漏雨屋面花费15万元事实。 证据十三、施工协议;证明被告安排其他单位安装施工避雷工程的事实。 证据十四、监理公司和发强公司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验收申请内容应当依据事实认定。正大钢结构公司出示的证据七真实性有问题。 证据十五、淮南力达电气公司供情况说明;证明正大钢构公司施工期间快递物流园高压线已停电的事实。 证据十六、混凝土增加合同;证明因正大钢结构公司工期延期,导致混凝土支出增加563,172元的事实。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2、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驿安科技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2018年10月,建筑许可证是2018年8月,建管处没有验收是驿安科技公司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3、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认可。不认可证明观点。4、证据四形成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观点有异议。没有实质开工,监理会议记录证明开工的时间及原因。开工报告上的时间不是工程实际的开工时间,开工报告是无效的。5、证据五需要和当事人核对后确认。6、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处罚单据也没有支付任何罚款。7、对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论是否入住,也不论入住的原因,只要入住就视为完工,被告的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不能把责任推给政府部门。8、证据八真实性有待核实。用入园协议来证实使用的时间是不准确的,监理公司自己否认自己的东西,也不符合实际,钢构厂房出租的时间和使用的时间不能等同,但是可以确定被告已经在使用了。9、证据九真实性有待核实。如果是真实的可以说明被告证件不齐,消防部门不可能给予验收,罚款有待核实。10、证据十照片真实性有待核实,清单不予认可,是谁的原因造成有待进一步确认。11、证据十一不予认可。邮件是什么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12、证据十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按照合同我们有维修的义务,只有我们拒绝维修被告才可以找别人维修,但是我们至今没有拒绝维修,合同真实性有异议,有没有实际维修证据,且无证据证明15万元有形成的真实性。13、证据十三真实性有异议,避雷工程是我方施工的。14、证据十四真实性有异议。15、证据十五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施工中物流园用电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们要证明的是施工现场有高压高架,横穿施工现场。何种高压电线可以施工法律是有规定的。高压线没有拆除是无法施工的,监理会议纪要也有记录,高压线是导致1#无法施工的主要原因,2#、3#也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施工的。16、证据十六真实性有异议,合同是2018年签订,工程已经完工又签订合同用意何在。 证据十七、淮南市大通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加快“淮南市快递物流园”项目施工的函及市建委的批复;证明涉案项目可以先施工,后办手续。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函不是原件,只是在原件上加盖了大通区政府的章,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就没有异议。文件批复是复印件,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驿安科技公司物流园的施工是合法的,是发给建委的加快施工的函,并不是要求其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施工,是为了加快施工可以办理临时许可证,但是驿安科技公司没有提交相关临时许可证。从批复内容看,驿安科技公司的土地规划没有得到批准,正式许可证必须在土地许可证完备的情况下取得,用政府文件代替合法的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十八、公证书、通知书;证明2018年10月20日正诚公证处向正大钢构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正大钢构公司在接到通知书50日内安排返修,否则赔偿损失124万元。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公证书的形成没有异议,对通知书有异议。该通知书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形成的,当时我方对反诉提出双倍赔偿损失的异议,驿安科技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不是真正为了维修,而是为了收集双倍赔偿的证据,在此之前驿安科技公司没有通知维修,我们有异议,并给出了回复。 证据十九、防火涂料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2018年12月17日驿安科技公司和案外人签订防火涂料补充协议,先行支付5万元工程款,证明驿安科技公司在正大钢结构公司拒绝维修后安排其他公司予以施工的事实。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驿安科技公司为了印证其通知书而签订防火涂料补充协议,补充在哪?主合同在哪?仅仅凭靠一份合同不能印证,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对银行回单不能排除被告和该公司有其他经济往来,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二十、2017年12月16日淮南市快递物流园1#生产辅助用房工程主体结构验收会议记录;证明2017年12月14日淮南市质监站、勘探和设计、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的事实,因缺少施工单位正大钢结构公司。钢结构的施工局部验收是由淮南市质监站介入验收,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向淮南市质监站备案进行验收的事实。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效力有异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并没有我方公司人员。时间是2017年12月14日,当时一号仓房工程还没有完工,只是对主体工程验收。驿安科技公司建设的工程在没有三证的情况下进行开工本身是违法的,是建设单位违法施工,驿安科技公司以此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备案是不合理的。会议纪要没有监管人员的参加,是驿安科技公司私自验收。从施工角度上讲正大钢结构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此证明我方违约我们是不认可的。 驿安科技公司补充举证一: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工程是2017年9月28日由淮南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合法审批开工建设。2017年9月21日淮南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用地,涉案工程是经审批的合法工程。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假设是真实的,可以证明驿安科技公司建设用地许可是2017年9月21日,最早开工的3#分拣中心是2017年3月12日,2#分拣中心是2017年6月,当时建设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都没有拿到,事后补证只能认为该工程因为补证不能视为违法建设,但是不能弥补以前的过错。我方证据十八可以证明2018年8月驿安科技公司才取得施工许可证,也就是证明2018年8月前驿安科技公司不能施工,所有的证件驿安科技公司都是补办的,驿安科技公司的建筑施工过程是不合法的,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法律依据。 补充举证二、2018年7月2日以及2018年7月14日给正大钢结构公司邮寄的快递原件;证明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对漏雨进行维修,2018年7月3日退回。2018年7月14日又给正大钢结构公司发了一个快递,2018年7月16日退回。无奈找了其他单位进行维修,这也是诉请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赔偿漏雨损失的依据。 补充举证三、2018年10月26日快递及查询单及光盘两张(施工单位和驿安科技分别拍摄);证明:因正大钢结构公司防火涂料不合格,我公司被消防大队罚款35,000元,我公司邮寄快递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进行重新涂刷。2018年11月20日我们通过公证处向正大钢结构公司公证送达,但是正大钢结构公司依旧没有返工,无奈找了其他施工单位重新喷刷。但是因为内有货物不能使用喷枪,只能用毛刷刷,工程量是喷枪的数倍,并且边图边移转货物,期间租户无法经营。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1、光盘需要查看内容,应以文字内容呈现。维修属于驿安科技公司的自行维修,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们不予认可。光盘时间是2018年12月,双方已经产生纠纷,不排除驿安科技公司扩大损失的可能。2、未拆封的快递件,尾号4028的快递品名是文件,没有写明是什么文件,退回件网上查询打印件显示是客户拒收,但是没有标明是什么文件,在双方已经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我方采取拒收的方式是合理的,驿安科技公司没有在封面写明是什么文件,不能证明驿安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要求维修人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定程序。只有我方明确拒绝维修被告才能找第三方维修。无论快递是否打开都不能证明原告拒绝维修。 驿安科技公司当庭打开快递原件。先打开的是2018年7月2日运单号3101418471549号邮件,邮件内容9页,一份通知函附8张照片。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快递品名是文件,没有写明是维修的函,快递的内容对我们不产生效力。即使是有漏雨情况或者漏雨情况紧急必须维修,驿安科技公司可以先打电话通知后再书面通知,但是我方没有接到任何维修的电话。保修期是一年,2018年7月2日3#分拣中心的保修期已满,我们没有维修义务,1#、2#分拣中心在保修期内,但是驿安科技公司的这种目的方式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要求我们维修的义务。 驿安科技公司当庭打开快递2018年7月14日运单号1300105674028的邮件。邮件包括一张函和7张照片。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同上,不能证明驿安科技公司的目的。 驿安科技公司当庭打开2018年10月26日运单号3101714392066的邮件,邮件包括函一张。 正大钢结构公司质证意见,我们回复函了,坚持原来的质证意见。没有载明邮寄的是什么东西。在这个时间节点3#、2#分拣中心的保修期已经过了,我们没有义务进行维修,1#分拣中心我们虽有义务维修但是双方已经产生纠纷,对方已经提出反诉,我们不能够在双方争议的诉讼中进行维修,因此只有采取拒收的方式,更何况上面没有写是要求维修的函件,不能证明我们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 驿安科技公司认为:2018年7月还没有起诉,之前有电话通知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进行维修漏雨,我们有电话录音,正大钢结构公司也同意来维修,但是迟迟没有来,无奈才邮寄。 正大钢结构公司针对驿安科技公司反诉进行举证及驿安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一、2016年12月22日第4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6年12月22日,3#分拣中心的电线杆、树苗问题尚未解决,不具备钢构工程施工条件,正大钢结构公司准备预埋螺栓。 证据二、2016年12月29日第5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6年12月29日2#、3#分拣中心均在进行基础施工,不具备钢构工程施工条件。 证据三、2017年1月13日第7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7年1月13日3#分拣中心在进行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预计17日以后钢构工程可以进场施工。 证据四、2017年1月20日第8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2#、3#分拣中心仍在进行基础施工,预计17日完成基础,进行钢构施工的计划不能实现,仍不具备钢构工程施工条件,正大钢结构公司已经焊接完成3#的预埋螺栓,等待施工。 证据五、2017年3月10日第12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7年3月10日,3#分拣中心基本完成回填土施工,虽满足钢构施工的条件,但仍在进行垫石渣施工,影响钢构工程施工进度。 证据六、2017年3月17日第13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7年3月17日,3#分拣中心南回填土施工尚未完成,钢构施工按进度计划已经提前完成,驿安科技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有问题,需设计单位解决。 证据七、2017年3月24日第14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7年3月24日,3#分拣中心施工进度为:维护墙拉筋已可以焊接,但屋面瓦和墙面颜色需要变更,等待处理。监理公司提出现场施工要保持与高压线的距离,当时高压线尚未拆除。 证据八、2017年3月31日第15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至2017年3月31日,2#分拣中心回填土施工尚未开始,不具备钢构工程施工条件,3#分拣中心钢构工程已完成屋面樟条和门边框施工。 证据九、2017年4月15日第17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3#分拣中心施工屋面瓦安装。 证据十、2017年5月12日第21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1#、2#、3#分拣中心上空的高压线仍未拆除,影响施工;3#分拣中心已完成屋面瓦施工,但外场地未平整,影响施工进度。 证据十一、2017年6月16日第26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2#分拣中心上空的高压线未拆除,计划第二天开始进行钢构施工,3#分拣中心进行防火涂料施工。 证据十二、2017年7月7日第29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2#分拣中心的钢构梁柱运至施工现场,因天气原因不能施工。 证据十三、2017年8月4日第33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因天气原因2#分拣中心施工滞后。 证据十四、2017年10月6日第41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由于天气原因影响施工,1#分拣中心施工场地积水无法进场施工。 证据十五、2017年10月27日第44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2#分拣中心钢构工程施工完毕,准备1#分拣中心钢构施工。 证据十六、2017年11月3日第45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1#分拣中心柱基础基本安装完成。 证据十七、2018年5月18日第61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钢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申请验收。 证据十八、2018年8月施工许可汇总表(政府信息公开);证明该工程完工时,尚未取得合法许可手续,违法建设,至2018年8月29日才取得施工许可,导致无法进行工程验收。 证据十九、淮南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天气情况;证明因雨雪天导致的无法施工天数。 证据二十、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1.1;证明高压线影响施工。 正大钢结构公司认为以上证据说明,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有开工报告,但是没有开工是因为被告电线杆等问题没有解决。2017年1月13日3#分拣中心仍在基础的混凝土浇筑,预计17号以后钢结构可以进场,说明还是不具备施工条件。2017年3月10日3#分拣中心正式施工时间,证据六监理会议纪要也是3月10日。钢结构施工已经提前进场,后由于图纸存在疑问,需要建设单位回复。证据七说明高压线没有拆除,3#分拣中心是在高压线没有拆除的情况下冒险施工。证据八说明3#分拣中心施工的进度情况。证据九说明3#分拣中心正常施工。证据十说明2#、3#分拣中心的高压线还没有拆除,已经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证据十二因为天气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证据十三表明天气原因导致2#分拣中心拖延施工。证据十四也是证明天气原因不能施工,1#分拣中心施工现场由于天气积水无法施工。证据十五证明2#分拣中心已经在2017年10月27日施工完毕,要求做好1#分拣中心施工准备。第61次会议说明是2018年5月18日1#分拣中心全部完工。证明了1#、2#、3#分拣中心开工时间是有依据的,施工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工期延误。工程滞后的原因不是正大钢构导致。该时间和监理机构出具的时间是一致的。证据十九天气预报,看出雨雪导致不能施工的事实。证据二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证明高压线不拆除而要求原告施工是违规违法的行为,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在高压线没有拆除的情况下原告不施工是正当行为,如果由于这个原因要求原告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证据二十一、快递函告一份;证明驿安科技公司发出通知书后我们给出回复,但是驿安科技公司拒绝签收,驿安科技公司要求我们承担124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驿安科技公司质证意见:正大钢结构公司提交的监理会议纪要,恰恰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工程滞后,正大钢结构公司断章取义,20份会议纪要没有一份写到由于高压线等原因影响到工程进度,现场有五六家单位在施工,正大钢结构公司拿着和其他单位的会议纪要佐证其工程受到限制,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当时考虑到天气原因,只要不是不可抗力都不能延期。我们在开庭之前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进行返工,5天之内没有回复我们才会找其他单位,但是一直到开庭之前正大钢结构公司一直没有回复我们才找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送达,防火涂料协议是在等了正大钢结构公司一个多月时间没有回话,我们才找了其他单位。对1至17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中部分关联性和证明观点有异议。证据一证明观点及关联性有异议,会议纪要讲的很清楚电线竿等问题,是发强公司讲的,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关系。正大钢结构公司只是钢结构施工。证据二证明观点有异议。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无关。是发强公司提到的。证据三、四证明观点有异议,发强公司讲到的问题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无关。证据一到证据四不能证明正大钢结构公司的证明观点,12月23日是正大钢结构公司向建立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讲的很清楚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会议纪要里是发强公司,是基础施工,正大钢结构公司是钢结构安装工程,和正大钢结构公司无关。证据五看出正大钢结构公司已经严重延误工期,合同要求2017年3月1日就要完成2#、3#分拣中心的工程施工,第12次会议记录显示开始正大钢结构公司就已经延期。证据六到证据十看出正大钢结构公司已经严重滞后工期。证据十一、十二我们已经举证,有相关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据,该高压线没有电,不影响施工。证据十三到十四,合同约定的内容里不包含天气,其证明观点不成立。证据十五建设单位对原告罚款1万元就是因为其延误工期。证据十六看出1#分拣中心已经严重延误工期,2017年6月20日没有按时完工。证据十七看出正大钢结构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屋面漏雨。证据十八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我们出示了大通区政府相关函件,证明是淮南市建委同意颁发临时许可证要求质检、安全介入,边施工边办手续,工程不能竣工时因为正大钢结构公司的工程没有通过消防大队的验收,是因为正大钢结构公司工程的质量问题。证据十九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天气不是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证据二十关联性及证明观点有异议,我们提供的供电公司的证据证明高压线没有电,不影响施工。证据二十一关联性有异议,我们没有收到该邮件。 正大钢结构公司当庭打开提交驿安科技公司拒收的邮件,内容是函告一份。 驿安科技公司质证意见:1、我们没有收到该函件。且邮件上面也没有写明邮寄的内容是什么,只写的文件。2、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正大钢结构公司有法定维修返工义务,我们通知了正大钢结构公司,但是正大钢结构公司明确拒绝,我们因此安排第三人维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陈述,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效力,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争议证据分析评判如下:正大钢结构公司举证的证据七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验收申请,驿安科技公司对其的真实性有异议,结合驿安科技公司举证证据十四监理公司和发强公司情况说明,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八物流防雷工程平面布置施工图;证据九、物流园霹雷工程结算编制说明。不能反映与正大钢结构公司的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驿安科技公司举证的证据六罚款记录;证据九2018年9月23日消防大队验收意见反馈和罚款单;证据十二钢结构屋面维修合同;证据十三施工协议;证据十六、混凝土增加合同;证据十九、防火涂料补充协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明观点,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诉讼后因使用建设工程引发新争议的往来邮件等,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1月13日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签订《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一条1、工程名称:快递物流园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2、工程地点:淮南市大通区快递物流园。3、承包范围和形式:图纸范围内钢结构及广告牌部分,包工包料(不包括门窗)。4、工程建筑面积31,931㎡,工程总价款960万元(含11%增值税发票);5、施工中工程若发生变更,工程价款随变更做增减。第二条施工准备(一)甲方:1、施工场地地坪压实平整、道路畅通。保证吊车及载重汽车安全进出施工场地。4、甲方派驻陈汉荣为工程现场代表,全权代表甲方履行职责。(二)乙方:1、组织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做进场准备(钢材需由甲方自定品牌:“锡钢、马钢、南钢、济钢”等一线钢厂)。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进场计划。3、密切配合土建施工方,随时联系保证钢结构及时进场安装。第三条工程工期1、根据双方协商,商定总工期1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其中2#、3#分拣中心钢结构定于2016年12月20日材料进场安装:(混泥土基础具备吊装条件),2017年3月1日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一个月内必须竣工决算。2、遇下列情况之一工期相应顺延:2.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2.2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第四条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约定达到安全使用合格标准;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制作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3、所用材料标准按GB709-88,误差应控制在国家允许误差范围内。4、乙方对该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为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按包干价(或甲方确认)人民币玖佰陆拾万元,包干价(含11%增值税发票),(该价格不含门窗)。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给乙方,计150万元。3、主体钢结构出厂前经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万元。4、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按实际工作量进度每月25日前报甲方,次月5日前支付到工程量的70%。5、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造价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经审核后的图纸为依据,双方不得擅自作出修改。2、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提前提出书面修改通知乙方,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出具修改联系单。甲方如需要增加图纸以外的及变更工程量其主要材料随当月市场价进行调整。其他费用按原预算报价不变。第八条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完工验收报告5日内应组织验收。如有修改,应在验收后3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应合理,乙方按合理意见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第九条奖罚及责任(一)承包方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责任。(2)承包人违法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撤场,返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款扣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返工处理费用自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驻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限期返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限期履行相应义务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工程施工不符合社交要求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10)由承包方负责设计的图纸,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各种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11)承包方无故拖延工期不能按合同完工的,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关于承办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办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施工工程款均全部扣除作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2)项目管理人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造成工地施工管理混乱,文明施工达不到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及规范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3)周计划节点未完成累计达三个及以上的。(4)工期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成合同工期的。(5)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且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三)发包方责任。工程施工中因甲方手续不健全或要求变更等其他原因中途停建、缓建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工期中断应赔偿承包方由此停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图纸优化方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有合同附件一、二。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允定如下:合同中施工范围都在质量保修内容中。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作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施工过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为五年。(3)钢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防腐工程为贰年。3、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和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预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年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等内容。 2016年11月16日,正大钢结构公司向驿安科技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承诺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
一、收到淮南市快递物流园工程预付款(存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工程1#、2#、3#厂房搭建完工后再申请余款(在我们两家签订合同基础上,余款两家再行协商)。
二、图审图纸按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图纸审图。
三、严格按照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稿电子版图纸加工、制造。 驿安科技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方负责工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并聘请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公司为监理方。2016年12月23日工程开工报告计划同日开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监理会议记录显示,2016年12月22日(第四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2#、3#分拣中心要求在明年3月底交付使用,对此我们会调整施工重点,以2#、3#分拣中心为施工重点,兼顾1#分拣中心。2、为保证施工按期完成,请建设单位尽快解决3#分拣中心场地上电线杠、树苗问题,使施工顺利进行。正大钢结构:预埋螺栓已准备好,明天开始安排人进驻场地,随时配合土建,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及物流园以后的运营情况,现要求2#、3#分拣中心明年3月底要投入使用,各单位加快施工。” 2016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2#分拣中心基础梁混凝土已开始浇筑,3#分拣中心基槽明天下午验收。春节前争取将3#基础梁浇筑完,争取回填土。正大钢构:1、2#分拣中心预埋螺栓已焊好,避雷引线也焊好,但避雷引线扁铁焊接出现质量问题,采取补救,以后施工中不会出现类似问题。监理单位:我单位在2#分拣中心的施工监理中工作不认真。2、发强公司在土建施工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在后续施工中避免,如梁、柱箍筋不均匀、混凝土保护层偏小、钢管支撑垫板不牢固等。3、3#分拣中心基槽验收前一定要将基槽清理好。5、进入施工操作面没有一个安全通畅的施工通道,施工用电乱拉。6、钢构施工单位后续施工要做好积极准备,配合好土建施工。7、钢构施工单位在避雷引线施工中未按图纸施工,虽经督促整改,但在质量上仍有瑕疵,故此对钢构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8、对发强公司未及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批评。建设单位:1、发强公司进度计划上报不及时,要尽快上报,以便正大公司根据土建进度计划调整钢构计划;。2、钢构施工完一道工序后一定要进行验收;。” 2017年1月13日(第七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3#分拣中心拉梁混凝土明天开始浇筑,基础梁争取春节前完工,2#分拣中心基础梁轴线已弹好,下周末拆除基础梁模板,然后基础梁验收,争取春节前回填土完。3、预计17号以后钢构施工单位可以进场施工。正大钢构:根据土建施工进度和土建单位衔接好,掌握3#分拣中心预埋螺栓时间,不影响土建施工。强电:施工用电申请已答复,图纸设计下星期出来,尽快报审,通过后施工。监理单位:5、验收程序要严格执行,不验收通过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三建设单位:。2、2#分拣中心在回填前做好基础验收工作,做好回填前的准备。5、要按计划进度施工,不能受外界干扰,尽量将进度往前赶。” 2017年1月20日(第八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1#分拣中心。明天准备浇筑混凝土。2、2#分拣中心基础已验收,现开始回填土,争取春节前完。3、3#分拣中心地梁混凝土已浇筑。4、正在做春节放假前的准备工作。正大钢构:3#分拣中心预埋螺栓已焊好,混凝土已浇筑,未发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1、2#分拣中心基础已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建设单位:1、1#分拣中心基础内积水要做好排水沟排除,标高要进行测量。2、2#分拣中心在回填前要将基础内的水排除,要设定好推土压实路线,保证回填土密实度;抗剪槽深度不够要进行处理。3、要做好春节前后的工作安排,尤其是节后工人进场时间要提前安排,保证尽早到工地。” 2017年3月10日(第十二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3#分拣中心回填土已回完,已垫部分石渣,基本满足钢构施工,南侧回填土明天开始回填2、1#分拣中心正在开挖南基槽,由于槽内全是建筑垃圾,开挖困难,预计明天可以浇筑垫层,下星期能施工到地梁。正大钢构:1、最近几天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安装速度较慢,现已组织材料、人员加紧施工,下星期能将柱、梁安装完。2、3#分拣中心西道路及加工场地希望建设单位尽快提供,便于钢构施工。监理单位:。2、钢构单位安装进度较慢,要增加人员、材料,加紧施工,要做好与土建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3、1#分拣中心开挖基槽时要将安全工作做好,放坡要符合规范要求,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首先要检查施工环境,确保安全后再施工。
三、建设单位:1、钢构材料要尽快进,保证现场材料供应充足,保证雨后及时施工。2、3#分拣中心西侧原定取土整路及南侧回填土要加快施工并压实。4、土建、钢构单位要注意和其他协作单位的沟通,减少施工干扰因素,加快施工进度。” 至此,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没有按在《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中2#、3#分拣中心钢结构定于2016年12月20日材料进场安装:(混泥土基础具备吊装条件),2017年3月1日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履行,之后双方顺延继续履行。 2017年3月13日(第十三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施工现场出口道路硬化已做。1#分拣中心基槽正在清理,明天准备浇筑混凝土垫层,月底前计划基础梁施工完。2、3#分拣中心南正在加紧回填土,维护墙砌筑准备工作正在做,钢构施工单位尽快调整、固定钢柱以便土建尽快砌筑围护墙。3、2#分拣中心回填土计划下星期开始回填。4、1#分拣中心具备螺栓预埋条件的,钢构施工单位抓紧时间施工。正大钢构:1、按施工进度计划,目前进度尚有提前,屋面檩条安装完还需要一个星期,到时可以围墙施工。2、图纸中部分设计有疑问,建设单位提请设计单位予以答复。消防施工:施工准备已做好,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场。监理单位:。3、钢构施工要加快,要挖掘潜力争取进度提前,钢柱要尽快校正固定交于土建围墙施工。4、钢构施工中要注意成品保护,防止构件碰撞损坏防腐层。建设单位:1、钢构施工单位要增加人员,挖掘潜力,加快施工进度,钢构材料要进场报验,资料齐全。2、3#分拣中心西侧原定取土整修场地要加快,尽早将场地交于钢构单位作为加工场地。3、钢构螺栓预埋要密切配合土建,以免影响工期。4、钢构施工单位将图纸上的问题汇成书面申请提交建设单位与设计沟通5、。各施工单位要做好与工地外的单位和周围农民的协调工作。6、工地施工用电变压器已安装好,建设单位负责预留各施工单位的连接线。” 2017年3月24日(第十四次会议记录)“1、本周1#分拣中心基础承台混凝土浇筑完,计划下周拉梁施工完,下月5日基础梁施工完;2#分拣中心回填土因为下雨暂未施工,一旦具备施工条件会继续施工;3#分拣中心西填土平整场地已开始;2#、3#分拣中心后浇带已浇筑。2、淮南供电公司到现场下发给我项目部一份《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施工时保持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建设单位尽快联系移走工地上空的高压线,3#分拣中心南村民汽车影响施工。正大钢构:1、1#分拣中心部分螺栓预埋已安装;3#分拣中心围护墙拉筋已可以焊接,屋面瓦及墙面瓦颜色以及上周监理会议提出的图纸问题和需要变更的问题,请建设单位给书面答复。2、1#、2#分拣中心上空的高压线建设单位要尽快移走,以免耽误钢构施工,从明天开始现场保持15人以上,加快施工。监理单位:。2、现场施工要保持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雾天、雨天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3、钢构施工加快进度,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单位:1、钢构施工单位要增加人员,加快施工进度;土建包柱、围墙施工及3#分拣中心二次回填压土要加快进行。2、1#分拣中心施工要细心,标高、柱、梁轴线要校核准。3、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尽力工作,争取进度提前。” 2017年3月31日(第十五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1#分拣中心计划下星期二拉梁施工完,基础梁下周末施工完;2#分拣中心填土采取场内取土回填,明天开始,压路机明天进场碾压;3#分拣中心钢结构施工加紧进行尽快将施工面交土建施工。2、我项目部对前期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内部处理。正大钢构:1、3#分拣中心屋面檩条已安装完,门边框也安装完,预计4月10日屋面瓦及墙面瓦安装完。监理单位:1、1#分拣中心土建基础已接近尾声。2、2#分拣中心要加快回填的进度,压路机要进场进行回填;3、钢构施工单位要加快3#分拣中心进度,争取按建设单位要求完成施工计划。建设单位:1、3#分拣中心要加快进度,要进行进度考核,完不成进度要罚款;室内二次压实要进行,避雷带要安装。2、2#分拣中心西取土回填,取土深度暂定-300深。” 2017年5月29日(第二十二次会议记录)“、施工单位。发强公司:3#分拣中心混凝土已开始浇筑,但混凝土价格上涨较大,请建设单位考虑适当予以补贴。2、1#分拣中心由于环保督查,本月26日后开始回填。3、场区西侧道路今天可以将路基整理出来,后续可以按建设单位要求正常施工。正大钢构:1、3#分拣中心墙面瓦还有二天施工完,下一步重点施工气楼和雨蓬,下星期天完工。2、土建施工3#分拣中心地面时u,注意保护避雷网。3、进度已之后,后期会尽量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二监理单位1、3#分拣中心内的石渣垫层摊铺不均匀,局部偏厚,混凝土前要摊铺均匀,严禁向混凝土内加水。1#分拣中心内回填土要按图纸分层回填压实,场区西侧道路要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2、2#分拣中心避雷带要按图纸要求埋入地下土层内,1#分拣中心梁、柱及构件要提前准备好,施工进度已严重落后建设单位的要求,要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建设单位:。5、有关方面通知本月27日开始停电拆除高压线,预计停电3-5天各施工单位做好停电期间的施工准备工作。7、钢构单位要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避雷带施工,要落实防火涂料的材料准备和后续施工,钢构剩余工作量在本月25日前做完,对于钢构施工单位的进度落后问题要到钢构施工单位进行面谈沟通、督促。8、混凝土涨价不能作为推迟或不浇筑混凝土的借口,要和建设单位多商量,合情合理加以解决。9、下月10号前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完成3#分拣中心的施工任务。” 2017年6月16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3#分拣中心柱混凝土包角施工完,剩余柱角抹灰及窗台抹灰,室外台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决定是否施工。2、2#分拣中心内原高压线基础建设单位协调清除3、3#分拣中心四周由于水电、消防施工开挖管槽影响室内地坪基础,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尽快回填土压实。4、1#分拣中心预计今晚回填土,明天安排压实。正大钢构:1、3#分拣中心防火涂料今天下午到现场。明日施工,争取21日完工。钢结构施工中缺陷正在整改;2#分拣中心已安排明天开始施工。2、1#分拣中心在做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单位:1、发强公司要安排好3#分拣中心墙面涂料施工,1#分拣中心回填土时,要先回填东面两跨。2、钢构施工单位对12号进度协调会的几点要求落实不够,要加快落实,3#分拣中心防火涂料进场后要进行报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遮挡。建设单位:1、钢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12号进度协调会要求,要提前做好2#分拣中心的避雷带施工。” 2017年7月7日(第二十九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发强公司:1、由于天气及环保检查的影响,1#分拣中心近一个星期基本未回填,待晴天后继续安排回填。2、2#分拣中心四周其他施工单位堆放材料要清理,便于回填压实。3、钢构单位要有1#、2#分拣中心的施工进度计划,便土建安排施工。正大钢构:1、2#分拣中心所需要的最后二车梁柱构件已运至现场,待天气好转安装施工。2、1#分拣中心材料已采购进场、施工计划在编制。监理公司:。2、钢构施工单位要将2#分拣中心所需材料全部进场并安排好尽快施工,3#分拣中心要安排人员做好屋面漏雨维修工作,1#分拣中心做好材料采购加工工作。三建设单位:1、钢构施工单位要加快3#分拣中心的施工,要有1#、2#分拣中心的施工计划。” 至此,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没有按在《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商定总工期1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履行,之后双方顺延继续履行。 2018年5月18日(第六十一次会议记录)“一、施工单位。正大钢构:1、承包范围内的钢构工程已全部完成,申请验收。
二、监理单位:。2、钢构施工单位要在验收前彻底解决屋面漏雨问题,否则不能进行验收。
三、建设单位:1、钢构施工单位要在下雨时安排人员到场,观察屋面漏雨情况,进行彻底维修。” 施工中驿安科技公司支付正大钢结构公司600万元,正大钢结构公司交付2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与驿安科技公司办理建成交付手续,驿安科技公司自认3#仓于2017年10月23日建成使用,2#仓于2018年2月10日建成使用,1#仓于2018年7月30日建成使用,未经竣工验收。 驿安科技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13日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签订的《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虽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但在起诉前已经获得相关批准和许可,应视为有效。 根据双方都认可并举证的施工中形成的监理会议记录显示,在《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公司对工程监理,驿安科技负责对在施工现场交叉、协作、配合施工的多支施工队伍进行组织协调,驿安科技为加快快递物流的建设施工进度,实现预计的目标,边进行场地准备,边进行施工准备,在施工中不断地倒排工期、修订施工计划,进行组织协调,优化施工方案。截止2017年3月1日,双方没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将2#、3#分拣中心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至2017年6月20日,未能按合同约定总工期180天即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完成施工,以及之后双方又根据实际施工情况,顺延工期履行的整个过程,结合正大钢结构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驿安科技公司出具“承诺函”后,驿安科技公司按“承诺函”施工中先后向正大钢结构公司支付600万元的事实;实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对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条件、施工时间、施工配合、施工限期等内容进行了变更,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均没有提出异议。故正大钢结构公司主张驿安科技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驿安科技公司反诉请求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3,247,200元、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639,760元、赔偿因逾期混凝土上涨损失563,172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驿安科技公司承认至2018年7月30日,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全部建成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向驿安科技公司办理建成交付手续,也没有在驿安科技公司实际使用后,向驿安科技公司提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书面材料,按正大钢结构公司向驿安科技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的工程1#、2#、3#厂房搭建完工后再申请余款的意思表示,正大钢结构起诉之日视为其提出付款要求之日。驿安科技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相应的工程价款。合同约定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是一个整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960万,10%的质保金是96万元,驿安科技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扣除质保金后支付正大钢结构公司到期工程款2,640,000元,并承担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1,040元。故正大钢结构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正大钢结构公司主张的增加避雷工程部分的款项51,590.66元,驿安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钢结构及广告牌部分,包工包料。正大钢结构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避雷工程部分是合同约定的图纸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故正大钢结构公司主张驿安科技公司支付增加工程价款51,590.66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大钢结构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验收。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驿安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正大钢结构公司应依据相关的税务规定出具相关的发票。驿安科技公司要求正大钢构配合验收并交付涉案工程所有资料,其中交付涉案工程所有资料已包含在配合验收的行为中,故驿安科技公司要求正大钢构配合验收并开具760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正大钢结构公司与驿安科技公司签订《快递物流1#、2#、3#分拣中心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有《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驿安科技公司要求正大钢结构公司赔偿双倍维修费30万元、赔偿工程钢结构消防涂料予以返工维修费用124万元的请求,是涉案工程实际使用后,因履行保修责任,诉讼后双方引发的新争议。驿安科技公司虽未经验收已实际使用建设工程,但正大钢结构公司仍应按相关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和工程质量的民事责任。本案尚有质保金96万元在建设工程质保履行期限内,如因正大钢结构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不符合约定,驿安科技公司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1,04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配合验收的义务; 三、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交付760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349元,由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8,328元,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6,021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75元,由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0元,淮南驿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 洪
审 判 员 张宏彬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