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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1民初491号

岳昭洪与彭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昭洪;彭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491号

原告:岳昭洪,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彭先春,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岳昭洪诉被告彭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昭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岳昭洪负担。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