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491号
原告:岳昭洪,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彭先春,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岳昭洪诉被告彭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昭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岳昭洪负担。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