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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322民初1051号

李国华与山西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华;山西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322民初1051号原告李国华,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盂县。被告山西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献明,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山西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菲

人民陪审员  王改燕

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