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民抗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张传山,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梁爱华,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
被告(被申请人):叶荣兰,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诉人张传山因与被申诉人梁爱华、原审被告叶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行)监[2018]3405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叶文胜
审判员 李孝兰
审判员 赵庆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瑞菊
书记员李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