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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民抗4号

张传山、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传山;梁爱华;叶荣兰;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民抗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张传山,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梁爱华,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

被告(被申请人):叶荣兰,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诉人张传山因与被申诉人梁爱华、原审被告叶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行)监[2018]3405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叶文胜

审判员  李孝兰

审判员  赵庆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瑞菊

书记员李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