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民初276号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4142069653。
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庭明,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欠办主任,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鞠瑞丽,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鞠瑞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铭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慢慢
书记员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