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甘2921民初363号
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6年8月同居生活,2018年1月2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告祁某某返还被告马某某彩礼2万元(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爱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