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2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龙,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镇。
被执行人:霍金龙,男,1982年5月1日,汉族,住建平县黑水镇。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霍金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此案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晓峰执行员 温明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天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