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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22执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霍金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志龙;霍金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2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龙,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镇。

被执行人:霍金龙,男,1982年5月1日,汉族,住建平县黑水镇。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霍金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此案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晓峰执行员  温明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天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