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5民初1921号
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河**金钟河后街**(舒园里24门对面)。
负责人:张辉,该公司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承良,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与尹承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中山北路供热站负担。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