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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5执119号

闵建华、余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闵建华;余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闵建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余芬,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闵建华执行人余芬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贛0925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芬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芬的银行存款3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国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