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闵建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余芬,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闵建华执行人余芬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贛0925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芬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芬的银行存款3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国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