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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民终68号

张某1与邢某、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1;邢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民终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1,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邢某,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区,身份证号码:×××。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管某,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邢吉忠、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张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邢吉忠、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张某1提交了新证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6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张某1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陈建武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文婧【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