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北龙建材商行与常策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恢159号 西安市未央区北龙建材商行、常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北龙建材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回足额案件款及执行费,并将案件款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