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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2437号

常治现与周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治现;周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民初2437号

原告:常治现,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周强辉,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常治现与被告周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治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治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5万元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承诺一个星期归还,未还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4年10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后带上述2万元一并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周强辉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万元,有其持有的《借条》、《转账凭证》为证,《借条》分别载明:今借治现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今借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转账凭证》显示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向被告转款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该对主张不予支持。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还款,为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周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治现借款7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常治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申请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周强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