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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518号

徐胜与宛巍、吴志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胜;宛巍;吴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518号

原告:徐胜,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宛巍,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吴志坤,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徐胜与被告宛巍、吴志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宛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