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518号
原告:徐胜,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宛巍,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吴志坤,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徐胜与被告宛巍、吴志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宛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