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371号
原告:肇源县古龙镇邦士达农药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古龙村。经营者:李淑芬,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海刚,身份号码不详,男,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古龙镇邦士达农药商店与被告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古龙镇邦士达农药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