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冯飞燕,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曹峰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区。本案在执行冯飞燕诉被告曹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