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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6641-1号

郭选正与刘足峰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选正;刘足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郭选正与刘足峰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6641-1号 申请执行人郭选正,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11XXXX302272018。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 61042XXXX002014974。 本院在执行郭选正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选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9775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某某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打印人:杜 磊 校对人:胡 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