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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执95号

梁留保、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留保;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梁留保,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从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