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22民初1311号

孙志维与季国玢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孙志维;季国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1311号

原告:孙志维,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国玢,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孙志维与被告季国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志维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孙志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维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孙志维负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