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027号
原告:崔传柱,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鲁来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徐汝更,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崔耀程,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金龙,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任瑞军,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崔传柱与被告鲁来明、徐汝更、崔耀程、王金龙、任瑞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崔传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传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