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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1027号

崔传柱与鲁来明、徐汝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传柱;鲁来明;徐汝更;崔耀程;王金龙;任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027号

原告:崔传柱,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鲁来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徐汝更,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崔耀程,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金龙,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任瑞军,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崔传柱与被告鲁来明、徐汝更、崔耀程、王金龙、任瑞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崔传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传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