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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刑终83号

郭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郭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孝义市。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晋1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郭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华

审判员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