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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执272号

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淄博市博山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淄博市博山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亦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567723058Q,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珑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苏波,校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8〕淄仲裁字第63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中学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中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