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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145号之三

张永成、蓝军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成;蓝军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林州市其林台沙岗自然村**。

被执行人:蓝军明,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关于张永成申请执行蓝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蓝军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0.11元,现因被执行人蓝军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蓝军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70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