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林州市其林台沙岗自然村**。
被执行人:蓝军明,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关于张永成申请执行蓝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蓝军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0.11元,现因被执行人蓝军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蓝军明在中国工商银行0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70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