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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民初1673号

刘某1与洪某、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1;洪某;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1673号

原告:刘某1,女,200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刘某1父亲),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男,200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被告洪某母亲),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洪巷镇洪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典胜,该学校校长。 原告刘某1与被告洪某、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