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1673号
原告:刘某1,女,200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刘某1父亲),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男,200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被告洪某母亲),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洪巷镇洪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典胜,该学校校长。 原告刘某1与被告洪某、无为县洪巷乡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