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征。 被执行人李岳军。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岳军存款人民币4561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岳军收入人民币4561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琳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