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238号
原告:郭仁福,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杨昌任,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杨全海,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杨昌泽,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仁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仁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许英花
审判员 吴清贵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书记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