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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3刑初48号

黄海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3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明,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会昌县。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明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海明骑摩托车来到文武坝镇林苏村山背坑,进入一栋未装修的房子里,将村民黄祥珍散养的16只鸡装入蛇皮袋,用摩托车运送到城区月亮湾新区华南新城小区旁高速桥下散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鸡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认定,被盗的16只鸡价值2347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海明于2019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还查明,被告人黄海明于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失主黄祥珍陈述,黄海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说明及会昌县人民法院(2011)会刑初字第84号、(2016)赣073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海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明于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前具有多次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已抵减刑事拘留前羁押一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