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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7执4731号

田福珍与滕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福珍;滕怀伟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4731号

申请执行人:田福珍,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滕怀伟,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田福珍与滕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苏0707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2000元及利息100000元、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网上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赣榆区公安局发送协助查控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怡鹏

审判员  董作利

审判员  魏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杰

书记员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