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刑终2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琦,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祁门县。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皖10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显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被告人黄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秀萍
审判员 严 明
审判员 宣庆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祝清运
书记员张少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