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恢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财卫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若祖,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白溪镇。被执行人张云飞,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白溪镇。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若祖、张云飞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322行审358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若祖、张云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1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若祖财付通账号上有存款。2019年1月26日,本院上门执行,张云飞在家拒绝开门,未能执行见面。2019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何若祖存款505.35元。于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若祖、张云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6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282元,尚有15776.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剑新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卿瑞山代理
书记员 吴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