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常海棠,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桂来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雪花,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常海棠与桂来明、冯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