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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612号

冯飞燕、孙治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飞燕;孙治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12号

申请执行人:冯飞燕,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孙治军,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室。本案在执行冯飞燕诉被告孙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