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12号
申请执行人:冯飞燕,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孙治军,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室。本案在执行冯飞燕诉被告孙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