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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民初29号

范兴周与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原北京送变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范兴周;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原北京送变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29号

原告:范兴周,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原北京送变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1723XX。

法定代表人:杨屹东,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政,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兴周诉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兴周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兴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兴周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兴周负担。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