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齐红军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红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45147元(含执行费20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