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民初540号
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宏权,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妍,该行职员。
被告:张小锋,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王宁娟,女,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锋,总经理。
被告:杨三录,男,生于1960年1月15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张玉莲,女,生于1960年8月2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张少勃,男,生于1991年8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锋、王宁娟、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三录、张玉莲、张少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