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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2民初540号

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小锋、王宁娟、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小锋;张少勃;张玉莲;杨三录;王宁娟;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民初540号

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宏权,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妍,该行职员。

被告:张小锋,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王宁娟,女,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锋,总经理。

被告:杨三录,男,生于1960年1月15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张玉莲,女,生于1960年8月2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张少勃,男,生于1991年8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锋、王宁娟、陕西大秦农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三录、张玉莲、张少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