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新腾华西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354。 负责人冯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宇,男,该局未央分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胡月,女,该局未央分局干部,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西安新腾华西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B17M。 法定代表人刘素芝,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8]4-35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街道办事处XX村1553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砖混房屋及堆放钢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8]4-3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处465960元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第二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8]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