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方刚,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朱英,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道启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梅,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方刚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方刚于2019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方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方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上诉人韩方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大勇
审判员 阁成宝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