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7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足额出借现金后,被告承诺2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1月1日,被告补写借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被告王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足额交付现金后,被告承诺2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1月1日,被告就该笔借款补写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借款人:王某2017.元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所欠原告款项,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