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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7号

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7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足额出借现金后,被告承诺2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1月1日,被告补写借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被告王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足额交付现金后,被告承诺2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7年1月1日,被告就该笔借款补写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借款人:王某2017.元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所欠原告款项,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