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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执1527号

孙立志与孟凡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志;孟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孙立志,男性,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孟凡文,男性,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孙立志与被执行人孟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47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立志于2018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凡文给付执行款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孟凡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孙立志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孟凡文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475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中奎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恒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