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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3804号

笪国龙与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笪国龙;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804号

原告:笪国龙,男,汉族。

被告: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康亚男。

原告笪国龙诉被告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笪国龙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笪国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笪国龙负担。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庆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