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804号
原告:笪国龙,男,汉族。
被告: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康亚男。
原告笪国龙诉被告郑州咕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笪国龙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笪国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笪国龙负担。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庆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