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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5民初528号

李丙庄与周景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丙庄;周景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民初528号

原告:李丙庄,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茂,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景旭,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丙庄诉被告周景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李丙庄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庄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丙庄负担。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