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民初528号
原告:李丙庄,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茂,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景旭,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丙庄诉被告周景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李丙庄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庄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丙庄负担。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