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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5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范圣、熊明、刘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范圣;熊明;刘贤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21民初55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

负责人:陈权,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范圣,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熊明,女,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系被告范圣之妻。

被告:刘贤贵,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荣县支行)与被告范圣、熊明、刘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邮储银行荣县支行在本院立案当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裕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