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5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 负责人陈同富,经理。 被执行人徐宏金,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徐宏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52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2019年2月12日、3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及其它财产信息。2019年2月2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徐宏金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码头支行905031100016202066192账户存款50526元(实际控制金额18.8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饶支行21×××01账户存款50526元(实际控制金额41.97元)、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井下支行62×××79账户存款50526元(实际控制金额9.5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支行16×××64账户存款50526元(实际控制金额1.02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223412490704CNY0账户存款50526元(实际控制金额0.03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宏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1日,本院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宏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50001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于2019年4月30日还款1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还款1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还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0年2月28日直全部付清。申请执行费6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9年3月18日,本院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徐宏金名下鲁E×××××北斗星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款分期履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23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峻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