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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执2730号

重庆马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马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3执27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马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一号楼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96513Y。

法定代表人:刘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三坝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24251P。

法定代表人:刘晓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马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民初13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马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旺宇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本院执行费不能执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27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渝0113民初1318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石春阳

审判员 李 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於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