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和**整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诉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448.93元、违约金240元、保险手续费307.20元、利息2719.68元,共计42715.81元;
二、被告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3398.55元。被执行人刘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3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刘成高消费;4、于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刘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5、传统查控采取了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协查函调查及查询起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6、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郭宏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