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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民终233号

李多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多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多珍,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MB0W04473D。

主要

负责人:李琪,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多珍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田集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多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李多珍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李多珍自2015年11月1日被招聘到田集街道办事处上班,工作岗位是工勤岗位,一直工作到2018年7月25日通知解除聘用时止。期间,李多珍按照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每天打卡考勤上班,按月发放工资。对这一基本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是,一审判决仅支持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养老保险截止日期错误。即便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我国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者女,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李多珍既不是特殊工种人员,也不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连续工龄也不满10年。显然不能自动合同终止而不予任何补偿,因此,田集街道办事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达到所谓法定退休年龄自动终止以及仅赔偿养老保险损失及期限存在错误。养老保险损失应当连续计算至李多珍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即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止。

二、李多珍自入职起至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止,一直没有中断劳动关系;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并且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李多珍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最低工资差额、养老保险待遇均属于李多珍的劳动报酬,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因此,李多珍在一审中的各项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其中,要求给付: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4850元(11×135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6200元〔(1350元-900元)=450元×12×3=16200〕、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失合计41200元、经济赔偿金10800元(1350元×4×2),以上四项合计金额:8313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田集街道办事处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李多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求确认田集街道办事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李多珍经济赔偿金10800元(1350元×4×2);4.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李多珍五险赔偿金41280元;5.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李多珍11个月双倍工资14850元(1350元×11个月);6.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李多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6200元〔(1350元-900元)=450元×12×3=16200〕。上述合计8313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日,李多珍通过招聘到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分别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网管理办公室、企业办、城建办工作。李多珍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月工资900元,7月工资450元,由田集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李多珍工作期间遵守田集街道办事处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直至2018年7月。2018年7月25日,田集街道办事处向李多珍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按区会议精神,要求清退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聘用人员,经18年7月12日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解除街道办事处与张士梅、张连华、李多珍、程光岚等人聘用关系。从研究之日起,停发以上人员工资。”2017年田集街道办事处发放李多珍2016年一次性工作奖金11600元。2018年10月22日,李多珍向淮南市潘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潘劳仲不字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多珍诉至法院。另查明,李多珍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经一审法院到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核算李多珍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数额为6304.84元。经一审法院到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核算李多珍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医疗保险,单位应为其缴纳医疗保险数额为2103.14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田集街道办事处解除李多珍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该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3.李多珍第3至6项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焦点1,李多珍通过招聘到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田集街道办事处制作的潘集区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花名册载明李多珍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及月工资收入。李多珍工作期间遵守田集街道办事处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受田集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管理,田集街道办事处为李多珍按月发放工资,直至2018年7月,且为李多珍发放2016年一次性工作奖金。综上,可以认定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多珍生于1966年10月15日,其于2016年10月15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可以认定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因本案李多珍提起的是确认与田集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故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针对焦点2,田集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25日以证明的形式解除李多珍聘用关系,实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李多珍,此时应视为李多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仲裁时效应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李多珍于2018年10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李多珍该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年,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李多珍与田集街道办事处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多珍于2016年10月15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李多珍要求确认田集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焦点3中李多珍提出的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经济赔偿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田集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25日以证明的形式解除李多珍聘用关系,实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李多珍,此时应视为李多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仲裁时效应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李多珍于2018年10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李多珍该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年,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焦点3中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五险赔偿金41280元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李多珍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为李多珍缴纳社会保险费,田集街道办事处在解除李多珍劳动合同关系时,李多珍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多珍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为李多珍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李多珍无法领取养老金,经到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核算,李多珍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单位应为其缴纳6304.84元的养老保险费用,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到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核实,李多珍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单位应为其缴纳2103.14元医疗保险费用,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赔偿医疗保险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多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支付失业保险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针对焦点3中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11个月二倍工资1485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本案李多珍2015年11月1日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至今,在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其应当自2015年12月1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李多珍于2018年10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李多珍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年,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焦点3中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损失16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本案李多珍自2015年11月在田集街道办事处工作至今,期间田集街道办事处支付李多珍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应当自2015年12月起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李多珍于2018年10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年,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李多珍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多珍要求确认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与田集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多珍提供有田集街道办事处制作的事业单位自聘人员花名册为证,且田集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李多珍工资,李多珍工作期间遵守田集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受田集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管理;田集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发放李多珍2016年工作一次性奖金名单予以印证,因李多珍于2016年10月15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可以认定李多珍和田集街道办事处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李多珍虽在田集街道办事处继续工作,但其与田集街道办事处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李多珍要求确认与田集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对田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多珍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李多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对李多珍要求确认田集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因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为李多珍缴纳养老保险,致李多珍无法领取养老金,给李多珍造成损失,对李多珍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予以支持,且李多珍该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因田集街道办事处未为李多珍缴纳医疗保险,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赔偿医疗保险费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李多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失业保险费损失,不予支持;对李多珍主张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李多珍主张的其他社会保险损失,不予支持。对李多珍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损失,均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年,均不予支持。判决: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李多珍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赔偿李多珍养老保险损失6304.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赔偿李多珍医疗保险损失2103.1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李多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二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

一、一审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及各项损失认定是否正确;

二、双倍工资赔偿、最低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一、一审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及各项保险损失认定是否正确。李多珍上诉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我国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者女,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院认为,李多珍此节理由属于引用相关规定错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明确载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也明确载明:“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李多珍在与田集街道办事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工人身份,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多珍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李多珍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至2018年7月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李多珍于2016年10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田集街道办事处依据该区政府会议精神对李多珍等年满50周岁女聘用人员进行清退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李多珍要求田集街道办事处给付经济赔偿金也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养老保险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合计41200元,

本院认为,田集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与李多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最终未办理,导致李多珍享受不到上述待遇,产生的损失应当赔偿。一审法院向淮南市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核实,李多珍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数额为6304.84元;应为其缴纳医疗保险数额为2103.14元。一审法院此节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二、双倍工资赔偿、最低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系惩罚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李多珍应当从其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就起算时效,故一审法院以此节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一节,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多珍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6年10月15日,其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此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多珍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多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永

审判员  代奇

审判员  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吴子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