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050号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霞。
被告:刘丹。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