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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1050号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050号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霞。

被告:刘丹。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