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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刑初61号

罗江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罗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江伟,曾用名:范勇江,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江伟酒后驾驶豫M×××**号二轮摩托车,从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驶往卢氏县城方向,行至文峪乡麻家湾村路段时摔倒。路人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罗江伟送至卢氏县人民医院。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江伟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2.2mg/100ml。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罗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姚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三)公(物)鉴(理化)字[2018]E144号检验报告,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2018]第411224720180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盘问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罗江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江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江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62.2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2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光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