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114号 申请人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俊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东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来虎。 申请人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存款4627595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4627595元。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4627595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存款462759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郭丽华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