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
负责人:郑磊,行长。
被执行人:于建忠,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卫生院职工,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冬花,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春来,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卫生院职工,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宋素敏,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建忠、张冬花、张春来、宋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建忠、张冬花、张春来、宋素敏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鸿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