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333号申请执行人常雅亭,女,汉族,1962年9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宁,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陈风云,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常雅亭诉李宁、陈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宁、陈风云偿还借原告常雅亭的借款200万元,履行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常雅亭40万元,2016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常雅亭40万元,2017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常雅亭40万元,2018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常雅亭40万元,2019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常雅亭40万元;
二、双方就此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5008号,减半收取12504元,由原告常雅亭负担。李宁、陈风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雅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2、2018年12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徐美华、沈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2019年12月28日本院再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6、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传票,未找到被执行人;7、于2019年3月12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晓晓 来源:百度“”